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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刘良欢,最后300万个律师费的大逆转不会再回来。
来源:枣庄合同法律师发表于:2018-08-16 00:00 分享至:
深圳民孚因借款与股权纠纷,与广东万城法律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预付了3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一、二审傅先生相继败诉。他把法律公司带到法庭,要求退回300万元。福田区市第一审人民法院退回297万元,万成路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发现双方签署争议焦点确认书的时间为瑕疵。ED,这是不够的否认这一事实,双方是真实的,并签署了傅先生。法律公司在诉讼范围内收取300万元诉讼代理费,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傅所有诉讼请求。
由于与他人的贷款和股权纠纷,傅于几年前与广东万城法律公司(以下简称Wancheng Law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签订了《法律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代理。他拥有股份,同时支付了300万美元的诉讼费担保,随后,分别在汕头市潮汕区人民法院和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了一审和二审。Wancheng Law公司在法庭上担任律师,但傅先生败诉了。此次纠纷涉及山西市大同市浑源惠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惠业矿业有限公司)78%股权,原由傅先生提起。公司股东郑牟是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员。
根据傅先生此前对媒体的采访,惠矿78%的股权贡献是380000元,但实际价值对应的是几亿美元。在失去了第一次和第二次股权纠纷后,傅先生带来了Wancheng Law Institut。福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条款和协议,汕头人民法院驳回傅先生在终审判决中的诉讼请求。此后,被告万成律师事务所没有为傅提供任何其他代理服务。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的目的尚未实现。
据此,福田法院支持傅先生与万成律师事务所解除代理合同的请求。2016年10月17日,法院决定撤销傅与万成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合同。但是,Wancheng Law履行了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应当按照股份的78%扣除相应的报酬,参照相应出资额390000元,确定报酬为26500元。万成法律公司必须返还余下的297万元,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傅委托Wancheng Law公司代表股份纠纷,并与法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和协议。此后不久,傅先生还通过一家贸易公司预付了300万元的法律费担保。在福田法院的第一次诉讼中,Wancheng Law Firm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确认书。确认日期为2011年4月24日。确认的标题是Wancheng Law公司。主要内容如下:我方于3月11日和31, 2011日(1)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代理补充协议。我同意将300万元律师费的押金转换为支付给你们学院的代理费。我不反对……在论文的结尾,傅先生的手写签名。
一开始,傅先生证实了确证的真实性,但证实是由万诚法律研究所签署的空白文件。在第二种情况下,傅委托代理人唐律师向T提交新的证据。他为傅先生的机票、登机牌和酒店住宿发票在2011年4月24日左右的各个地方出庭,显示签字日期不在深圳,从而证明傅先生在签字确认日(2011年4月24日)不能到达。一万法F虹膜征。
根据福田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万城律师事务所的上诉,万城法律研究所认为,在接受傅先生的委托后,律师进行了代理工作,并与外界进行了沟通和谈判。此后,双方协商改变了维权的方式。傅先生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诉讼维权,并在律师事务所受理后,派出律师代表第一、二审,诉讼活动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代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刘良欢理方式发生了变化,性质也有所变化。费用也发生了变化。傅先生支付的300万元费用是由傅先生自愿支付的诉讼代理费。傅先生签署的上述确认书也可以证明。
傅辩称,证实是伪造的,并提交了登机证和其他证据。在市中级法院二审中,万成律师事务所也向法院申请证人李牟泉出庭作证。李牟泉在法庭上作证的确认是傅先生与Wancheng Law的协议书的签署,傅先生也签署了确认书,不应否认,李牟泉也在法庭上表示确认的确认时间尚不清楚。
综上所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确认书没有规定Wancheng Law Firm的诉讼代理机构是风险代理机构。Wancheng Law Firm按照确认书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完成了有关诉讼代理活动。傅先生应按照合同支付相应的费用。傅先生在万城法律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在完成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要求和代理费的返还没有正当性和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
在判决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万城律师事务所收取的代理费是否合理。根据有关规定,代理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按涉及比例的比例对涉案对象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只收取390000元作为争议对象,万城法学研究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表明,受托事项涉及的争议标的金额超过1亿元,案件涉及的代理费为:在合理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2016年12月30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福田法院对此案一案的民事判决,驳回了傅先生的所有指控。
根据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确认是否是双方的真实和合意的表达。傅先生声称这是伪造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在签字确认的当天,也就是2011年4月24日,他在国外出差。根据法律规定,在深圳签署确认书是不可能的,他声称确认信是双方同意的表述,并由傅本人签署,并申请证人李莫泉作证。
李牟泉是谁据傅先生的经纪人、律师唐、李牟泉曾帮助傅先生处理的一些煤矿事件,在傅先生委托的万城法律公司处理股份纠纷的法律事务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介绍作用。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认是当事人协议的表达。其原因是:第一,除了签约时间的不确定性外,证人李牟泉清楚地解释了谈判和签署确认的背景和过程,证明了双方谈判并最终缔结了第三方的有关内容。傅先生签署的事实证实了李先生通过李的电子邮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双方谈判的证词。
其次,从表面上看,确认清楚地表达了签字的背景、资金来源、权利义务等。它有傅先生清晰的签名。傅先生主张确认是伪造的,但在确认的内容和书写格式上没有伪造,傅先生在一张空白纸上,事先不署名,傅先生没有向法庭解释并证明他的CL。宗旨真实、合理、可信。第三,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双方确认万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傅先生的委托事项,傅主张万成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代理行为与确认无关,但未向万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除了300万元以外,还有公司。与Wancheng Law Firm相比,Wancheng Law Firm的主张更合理,Wancheng Law Firm应该根据确认的权利义务框架来进行诉讼代理。
综上所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书面证据,确认书付款时存在瑕疵,但瑕疵不足以否认双方当事人的确认是双方一致同意的事实,并经傅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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