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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律师咨询,律师解读劳动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来源:枣庄合同法律师发表于:2018-09-01 00:00 分享至: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终止,首先要确定的是企业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大多数工人对法律专业知识知之甚少。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搬迁等变化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在实践中,劳资纠纷往往是由雇主和工人之间的这些问题引发的。
浙江劳动法事务所的邵慧静和方华律师引用了三个经典案例来回答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陈阿姨(不是她的真名)是萧山一家酒店的清扫阿姨。最近,旅馆的生意每况愈下。老板决定关闭旅馆,改做另一家公司。
关门前,老板给包括陈阿姨在内的所有酒店清洁工支付了数千元的经济补偿金,并终止了他们的劳动合同。但是陈阿姨认为经济补偿太少了,并且她没有自愿终止合同,所以她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监察部门调查,发现饭店业主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酒店未与员工约定变更劳动合同,明显不符合经济裁员的法律条件。同时,酒店未提前30天向工会或员工说明情况,未听取意见。工会或职工,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
如果政府拆迁车间在杭州,工厂将迁往另一个城市。虽然公司为员工配备了班车和宿舍,但员工认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地点是杭州。OnTube还没有到期,所以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在一个新工厂工作。
1。如果企业拆迁是政府强制性拆迁,则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不以双方的意志为转移,那么企业的拆迁可以看作是法律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额外月工资。
2。如果企业的搬迁只是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订的短途搬迁,则不应视为法律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三。企业搬迁,但配备工人的交通、住宿等措施,并没有大幅增加劳动合同的履行成本,只能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不足以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雇员不在新的搬迁地区工作,他或她将缺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根据内部需要调整岗位,向员工发出通知,同意与员工协商换岗。但是,协商换岗要求员工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并在双向选择后确定。如果双方未能成功双向选择新职位,企业将在一个月后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最终,大部分员工未能与企业达成换工协议,一个月后企业单方面、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内部岗位的调整不能视为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因此,如果企业未能达成协议,提前一个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即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如工作岗位的变更,因为企业需要对岗位进行内部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书面形式提前支付或给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隐含的概念是劳动关劳动合同律师咨询系应该尽可能地继续存在。因此,当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变更,导致企业裁员,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变更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缺乏这一程序,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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