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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被指控利用职务,利用一审六年,两笔被批准挪用的资金在一年内被判处十个月
来源:枣庄合同法律师发表于:2018-10-08 09:32 分享至:
欢迎来到《刑事备忘录》第八组,刑事诉讼讨论(一至七组已满),请添加我的微信号myyznl或扫描本文底部的二维码加上我的朋友。PS:已加入前七组的朋友,请不要重复请求。加入这个团体。谢谢您。
    
     上诉人(原告被告)范某某,姓xxx,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居住在山西省运城市云湖盐湖区。2016年9月5日,他被太原铁路临汾公安局逮捕。公安局办法。2016年9月12日,他被夏县公安局拘留。2016年9月26日,夏县人民检察院因侵占资金被逮捕。同一天,他被夏县公安局逮捕,目前被羁押在夏县。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樊某占用公务的指控案件。2017年5月2日,晋0828号刑事判决书发布。宣判后,被告樊某表示不满,提出上诉。2017年7月12日,金08刑期满,法院发布第312(2017)号刑事命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阿德(2017)0828年初判处55人有期徒刑。被告范某某拒绝受理上诉。法院依法成立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运城人民检察院任命王俊彦和史国红为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上诉人(原审被告)缪缪及其辩护人牛刚等法院参加诉讼。审判结束。
    
     据原判断,樊某曾是山西运城节能风机有限公司的销售员,由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委托,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的代表樊某签署总价238万元w。2013年8月6日,山西固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固县西山红星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总价,2013年9月9日,山西运城安瑞节能公司授予两份主扇设备采购合同,总价2548000元。风机有限公司为两家公司提供两大主扇。
    
     2013年7月29日,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扇有限公司和山西焦煤集团重组成立山西安瑞风扇电气有限公司。两项合同及其他财务程序的执行,由山西安瑞风扇电气有限公司办理。
    
     2014年6月12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11月16日,被告樊某分别在山西固县西山登福康煤炭工业有限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出具450000元(承兑:40200052)、10万元人民币(承兑:3100005122649450;)、10万元人民币(承兑)2015年12月30日,我们收到山西固县西山红星煤业有限公司的汇款100万元,汇款形式为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承兑汇票编号30900053/26590286)。钢笔共计165元。
    
     被告樊某收到上述付款的承兑汇票后,没有退还给山西安瑞樊电有限公司,而是自己拿去打折。
    
     2。捕获后,主要内容是:2016年9月5日12时30分,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局运城北站派出所天田警察局在运城北站广场前站扇控制捕获。
    
     三。凭证通知、山西安瑞樊电有限公司收据、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单、授权书、出纳收据、樊身份证复印件、会计证、托收证,确认樊从西山取得货物2014年6月12日,山西省古县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付款450000元(承兑汇票编号4020005222280316),2015年8月31日付款10万元(承兑汇票编号3100005122649450;),2015年11月16日付款10万元(承兑汇票编号310000512264977)。35)于2015年12月30日在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固县西山红星煤业有限公司付款100万元(承兑汇票编号:3090005326590286),并办理165元的汇票付款手续。
    
     4。2013年7月29日,山西安瑞范电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刘志斌的身份证复印件确认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刘志斌,以及公司的相关业务条件。
    
     5。设备采购合同,确认于2013年8月6日,山西固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个主风机采购合同,总价238万元。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民。2013年9月9日,山西固县西山红星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个主风机采购合同,总价2548000。元。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建民,被授权代理。
    
     6。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供货验收证确认山西安瑞范电气有限公司开给山西固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固县西山红星煤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并经博爱两家公司。
    
     7。销售部门的费用报销单、结算单和付款收据确认了山西安瑞风扇电器有限公司销售风扇的费用报销情况。
    
     8。山西安瑞樊电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确认公司有详细的销售管理及业务结算销售人员。
    
     9。劳动合同确认,2014年9月24日,山西安瑞帆电气有限公司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
    
     10。和解声明确认,2016年1月18日,山西安瑞帆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古县锡山邓富康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固县锡山红星煤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后,樊氏上述两家公司支付了四的银行承兑汇票。山西安瑞风电有限公司草拟总金额165万元,山西安妮风电有限公司,财务未收到付款。
    
     11。关于范事件进展的报告证实了山西安瑞范电气有限公司针对某公司贪污165万元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12。郭志东查询记录,主要内容是:郭志东是山西市运城市场营销秘书安瑞节能风扇有限公司2005来公司工作,一直在公司做销售业务,老公司改组后,范与新签了劳动合同。在新公司成立后,新公司成立后,旧公司的不完全合同继续履行,新公司继续委托范文处理不完整的合同相关事宜。对新公司来说,公司不负责任何销售人员的收费,每一项业务完成后,公司只收取工厂的设备价格,剩下的钱是所有销售人员的营业收入。严禁销售人员管理措施,按照管理措施支付销售人员完成各项业务相关报酬。范某签署的两项合同涉及前期费用由范某支付。牟某收取165万元货款,应支付范某500000元报酬。
    
     13。郭建敏查询记录,主要内容是:2013年7月29日,山西安瑞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和山西焦煤集团联合成立山西安瑞风电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合同中涉及的两个合同时,新公司刚刚办理相关手续的变更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合同与旧公司的签章和手续签订。在财务上,范先生知道新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组织销售员培训来研究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制度。Fan Mou被公司任命,并采取相关的公司手续从另一家公司收取资金。不能将承兑汇票退还给证人,证人也没有说让范得到支付作为其佣金。公司清算业务的前提是在清算前将款项退还给公司的财务。
    
     14。报告材料,刘志斌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是:证人是山西安瑞范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范占据了其公司165万元,向夏县公安局报告。2013年8月27日和9月9日,委托风机与山西固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和西山红星煤业有限公司签订风机销售合同。2013年7月29日,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改组成立。安瑞樊电有限公司证人负责上述两项合同的执行和托收。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在年终财务审计核对中发现,山西固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固县西山红星煤业有限公司。工业有限公司支付了该公司的扇子资金,公司收到的差额是1655万元。在与另一家公司联系后,扇子说他将把钱拿回去,不退还给公司。在联系到眸某要求他偿还公司款项后,眸某某拒绝退还。根据公司的销售规定,清算营业佣金的前提是在结算前将回收的货物退还给公司的财务。
    
     15。风扇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是:从2006年10月起,被告在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扇有限公司从事风扇销售工作。被告于2013年8月6日受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扇有限公司委托,与山西签订了购买合同。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为两台主扇,总价238万元;并于2013年9月9日与山西古县西山红星煤业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收到450000元(承兑汇票编号4020005222280316),2015年8月31日收到10万元(承兑汇票编号3100005122649450;2015年11月16日收到10万元(承兑汇票编号310000512294945;)。恩溪山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收到山西固县西山红星煤业有限公司100万元的付款(承兑汇票编号30900053/26590286)。其中,被告收回后,450000元和两张10万元承兑汇票被移交给郭建民。汇票上,郭建敏说了他的困难。为了得到佣金,郭建民把背书的汇票交给了被告;被告拿回汇票后,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了刘志斌,刘志斌说那是被告。商业佣金是给被告的,被告是圆盘。被告签注后,被告打折165万美元汇票。两张10万美元钞票的总折扣是19万美元,980000美元是10万美元,2到3个积分是450000美元。其他人打折的钱是补贴家庭的。
    
     16。印章鉴定意见确认汇票上的印章与山西安瑞帆电气有限公司的印章不一致。
    
     1。承兑汇票、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债权债权、债权债权债权、收据、委托书副本,
    
     本案重审后,一审法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审判期间,夏县公安局发布公诉补充说明。
    
     1。调查机关已经使用了2013年至2016年成立的山西安瑞风扇电器有限公司的专用财务印章,以及2009年在运城市成立并投入使用的法人刘志斌银和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扇有限公司。恩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公司财务印章、郭建民印章、范承兑汇票四枚,山西固县西山红星煤炭工业有限公司、临汾西山能源有限公司出货100万元,山西出货10万元。西固县锡山登富康煤业有限公司2014年山西安瑞帆电气有限公司特种财务印章、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特殊财务印章、刘志斌印章、郭建敏印章在人民币承兑汇票上签字认可。经证实,三张承兑汇票上的四张印章是伪造的,由印章盖章。
    
     1。检察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比较章不能证明是节能风机电气有限公司和电气有限公司的印章和财务章。
    
     2。检察机关提供的公司授权书上共有两个公司签名,法人的签名和授权书上的配套章节不一致,检察机关没有提供盖章的记录。
    
     4。夏县公安局检察机关提供的资料证明,没有补充必要的证据材料,应当认定检察机关无罪,依法认定被告无罪。
    
     公诉机关的意见是公司在调查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中的比较章节。当时,公司在运作,印章应该是真实的,情况也符合客观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范某利用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以巨额非法占有本单位165万张承兑汇票(钱)折价,构成侵占本单位罪。被告樊某及其被告认为,经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扇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建民和山西安瑞风扇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志斌同意,已追回165万元人民币。在商业活动中,被告没有构成犯罪,郭建民和刘志斌正在调查这架飞机。关羽明确否认被告的辩护。被告人和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理由,也不能客观、全面地解释其辩护的合理性。被告人辩称,被告人未从调查机关取得山西运城安瑞节能风机有限公司和山西安瑞风机电气有限公司的记录证明作为对照,以验证其真实性。对被告人持有的承兑汇票的证明,对被告人认为占有被告人特定职务罪的证据不足的见解进行了调查。对比较核实的收集和鉴定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对该问题的质询意见是合理和不适当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范先生之所以上诉,是因为郭建民和刘志斌批准了165万元的承兑汇票来支付我的营业费用。上述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也是两家公司的真实记录印章。我没有侵吞公司的财产,也没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2。这些文件反映了山西安锐、云成安瑞和这两家公司的许多印章。初审法院只判定上诉人是根据两家公司提供的匹配印章伪造的,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检察官的意见是,虽然印章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到充分鉴定,但上诉人范没有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将追回的钱交给公司的财务是一个客观事实。请依法对现有证据作出客观判断。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将被委托追回公司受理的165万元折扣事实属实。
    
     在第二次审理中,夏县公安局发表声明说,经过多次与银行、山西固县西山红星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固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的沟通,上述单位不愿提供产地。l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鉴定事项无法执行。
    
     上诉人范牟牟根据上诉人的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审判期间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如下综合评价:
    
     Appellant Fan和他的辩护人提出了四份承兑汇票,这是郭建敏和刘志斌同意上诉后被告方提出上诉和辩护意见的理由。郭建敏和刘志斌明确否认这一点,上诉人和辩护人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要求,上诉理由和辩护的意图被给予。
    
     对于辩护方认为上诉人伪造印章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由于有关单位不配合鉴定,不能进行再鉴定,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承兑汇票印章的真实性,因此进行抗辩。NDER的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伪造海豹的证据不足,请接受。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行为人以侵占、盗窃、欺骗等手段将单位的财产变为私有财产。本案中,上诉方樊没有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退还给公司,而是因为尚未与公司就业委员会达成协议,所以上诉方樊将被公开。非法占有财产的证据不足。樊上诉人挪用本单位个人使用的资金,侵犯了公司资金的使用权,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告审理中的被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数额较大,三个多月不退还,构成挪用罪。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范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当,上诉人范某及其辩护人范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由法院受理。应当返还法定收益,委托经营人可以进行和解或者分庭诉讼。总之,原判决明确,但定性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纠正量刑不当。上诉人对社会的危害,樊Moumo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及贪污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下: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被拘留的,改为刑期一天,即从2016年9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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