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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或者刑事责任。
来源:枣庄合同法律师发表于:2018-05-03 09:02 分享至:
制定虚假的司法意见,非法干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月29日,省常委。全国人大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草案)》

据统计,全省共有司法鉴定机构227个,司法鉴定机构2269个。分类涉及法医物证、声音和图像数据、环境损害、机动车辆事故、司法会计等20余类。全省司法鉴定金额已达7万,有效保障了诉讼顺利进行。

条例(草案)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健康检查,应当告知监护人或者近亲证人证人在场,必要时应当告知。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应当向鉴定人鉴定法医精神病,并告知被解剖人的解剖情况。受托人到达现场作证,或者由证人传唤给监护人或者近亲。未到庭的,鉴定人不得进行相关鉴定活动,迟延时间不得列入鉴定期限。经司法鉴定意见发布后,不得擅自变更。

《条例》(草案)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和当事人公开收费,不收取费用,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分摊费用,重复收费,变相收取费用。

此外,认证机构不得对其他识别机构进行诽谤、鉴定人的声誉、设立案件,并与中介机构、承诺回扣、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合作,招揽业务。SS。

《条例》(草案)规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伪造司法鉴定的鉴定人、鉴定人,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罚3个月以上。矿难1年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接收或者认领鉴定机构,查明人身财产,或者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并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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