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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来源:枣庄合同法律师发表于:2018-05-03 09:02 分享至:
近年来,随着诉讼案件的大量增长,司法鉴定在确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仍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现状和原因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往往处于相反的水平,一方往往不满意鉴定结论。它常常要求重新评估、滥用重新鉴定的权利,从而拖延诉讼周期,而现行法律对限制数量的适用重新估价时,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S申请重新鉴定,重复认定同一问题,同一证据的若干鉴定,导致诉讼拖延时间长。

根据我国的法律,不同的鉴定机构和不同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没有不同的效力水平,但在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对于这些结论,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当事人怀疑鉴定结论时,也缺乏复议机构。只能由案件人员根据法律、经验和良知来判断。

法律规定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实施,在审判中,鉴定人不太可能出庭,也不愿意仅以书面形式出庭,但法官和当事人不了解具体情况。随之而来。鉴定结论的定性证据是形式化的,其科学性和公正性难以体现。

法院作为对外司法鉴定的主体,决定是否对外国代表进行认证,对诉讼中涉及的特殊问题进行认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但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司法鉴定的具体标准的缺失,重新鉴定的应用和审查的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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