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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逃逸,保险公司仍可要求逃避赔偿。
来源:枣庄合同法律师发表于:2018-05-02 16:01 分享至:
案例:陈树影、林晓望和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再审申请

林驾驶着一辆横跨马路的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撞倒了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他没有停车,而是开车离开了现场。交警部门证实林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由于林的保险公司为商业三方保险投保了100万元,受伤的陈将林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林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在这次审判过程中,保险公司都声称林的行为是一种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第一,第二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索赔。除强保险赔偿部分外,相关损失全部由林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方保险责任。

林不服,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认定我的行为是逃逸。原因是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在现场。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当我离开交通事故现场时,我没有意识到受伤的交通事故,也没有逃避交通事故责任的意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鉴定部门公安部门发布的交通事故调查鉴定仅为一种文件证据。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整体证据进行综合鉴定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并在发生事故时对林某进行鉴定,不立即停止抢救,因此,其行为是逃避的行为。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最终裁定驳回了林的再审申请。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警察部门根据法律责任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不作为的补救办法是申请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是一份完整的文件,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人民法院的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其相应的证明,但对交通事故责任的确认,除相反证据外,可以由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推翻。

三。法院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影响交通警察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书中对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在综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认定驾驶人的行为。整个案件。

1。立即停止,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由于伤员的抢救,现场可以改变,但位置应标明。

2。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退出,自行解决。如果他们不退出现场,他们应该立即向警方报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七十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害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交通警察值班或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受伤人员进行换乘,应当注明位置,协助旅客、过去车辆和行人的驾驶,如果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成年人伤亡,当事人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三、处理有关损害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未离开现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避。从现场抽出并进行协商。

陈建锋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律师,律师六年,在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细致,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如劳动合同纠纷、工伤索赔等,处理婚姻家庭事务(离婚、继承、家庭财富计划、继承等)、各种合同纠纷等。(建设项目、贷款纠纷等)以及合同审查、公司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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