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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超载行为的认定
来源:枣庄合同法律师发表于:2018-05-02 16:01 分享至:
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刘驾驶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以下称为货车,称为货车,自重20万公斤,批准的载货量30500公斤,实际质量3086kk),从南昌西外环高速公路南到北行驶到一个小C。Ar由李驾驶,原计划外人,造成一人(李牟牟死亡,三人(李,Ho,蔡)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证实,该案涉及的卡车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即车辆制动性能。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刘,主要原因是被告人李是第二责任人,原告不负责任,涉及强制保险,100万元除外。G可在被告人保险公司扣押商业三人保险。因协商失败,原告、何人,向法院起诉(死者家属起诉),1人。刘、该公司等四名被告人对原告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偿等损失赔偿超过2200万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和商业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三个方面;3。被告人刘认为,本案涉及的货车为六轴车辆,总质量为5086kg.相关规定不超过5.5万公斤装载限量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确认案件涉及的货车超载,因此货车的行为没有超载,被告公司的绝对免责理由没有成立。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确定所涉及的卡车是否超载的关键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书未被认定为超载,被告人刘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超载的行为应当确定车辆的装载质量的质量是否超过驾驶执照的允许装载质量。被告人刘的行为应被视为超载,被告的保险公司应采取绝对豁免的观点。

所谓超限是指公路上装载的机动车超过《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车辆的行为,超载是指装载在公路上的机动车装载货物的行为或超过该程序的人员数量。2004、交通部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全国车辆超载控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规定:对超载实行集中控制,所有车辆不得超过下列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限界标准,不能在超载超载期间使用,超过下列条件规定的超载标准。五种超限标准和超载标准:(5)六以上的六轴车辆,整车总重量超过55000公斤;6。虽然上述五项标准未超标,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驾驶执照的认可装载质量。被告刘证明,在实施计划中允许的55000公斤超载标准未超载,超载标准为R。由于超限标准,实施计划也不允许车辆装载质量超过驾驶证的认可质量,因此,即使被告刘未超过限量,也不会影响其超载行为的识别。

在被告人刘和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方保险合同中,涉及保险单的约定质量为30500公斤。被告人刘建议交警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D否认超载。实质上是将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混淆(有必要注意刘的超载,构成违法和违约)。当然,如果双方同意签订保险合同,应将超载行为视为STA。交警部门的承认和处罚。

货车超载质量为38 6kg/h,超载质量较小。由于公安部门未对刘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尚不清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车超载,罚款低于二百元、五小时。未满元;超过核准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旅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款规定,如前两款有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机关应当将机动车扣留违法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货车的质量认定为红线。货物装载量超过核准质量的,即使超载质量不大,也应视为超载。行政处罚应及时予以纠正,被告人刘未因超载行政处罚而受到处罚,证明没有超载,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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